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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企业在建期间只有销售废钢和转售电业务,能否加计抵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2021/01/08 11:41:51 字体:

【问题】

我公司是新设立的仓储企业,在建期间只有销售废钢和转售电业务,能否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不能享受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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