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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流不一致中的“资金流”不一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2023/11/16 16:44:04 字体:

“三流一致”这个名词,大家并不陌生,它是“以票控税”的延伸和具体应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特别适用于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的情况,能够有效弥补征管力量的不足,但它重形式而轻实质,对交易模式产生较大约束性。而如果我们的业务真实,不存在虚开发票,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只是单纯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则不用太过于担心。今天,带大家看看“资金流”不一致的实操分析。


一、不同情形下资金流不一致的涉税分析


01

付款方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依据上述答复,不应以付款方不一致而引发三流不一致风险。

02

收款方不一致


厦门税务局热点问答:“问题内容: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2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上述情形中,若第三方企业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形要与当地税务征管部门沟通。”
依据解答,如果收款方不一致,需要考虑是否只是代收转付行为,并需要留存合同、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单据。


03

三方抹账,不存在资金流


安徽省税务局热点解答:“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材料供应商购买开发企业房产,我公司为开发企业提供建筑,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三方抹账的,建议核实当地征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资料予以证明。”
依据上述解答,如果三方抹账,能提供其他资料予以证明真实交易的,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



从税务局的答复看,资金流不一致这个表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易的真实性,那在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除了要核实交易真实性外,还要充分了解不一致的原因,企业实务中出现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举例如下:
(1)由于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调拨安排、收付汇条件受限等原因,通过委托其合作伙伴代收或代付款项,此时,财务人员要注意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时,是否符合商业规律,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企业与代收或者代付方存在关联关系,他们为同一集团下的单位(包括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等,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的需求,由关联方代收或者代付款项,该原因具备一定合理性,财务人员关注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
(3)基于融资关系或者债务关系的代收或者代付,如:供应链融资、非金融机构借款等等,该种代收代付行为基于融资协议,也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4)账户法院冻结或其他财产被法院予以查封等,此时财务人员要关注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笔者认为,税务上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仍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建议和企业的法务人员协商,如何合理的拟定委托代收(付)款协议;
(5)基于逃避税款的目的,改变真实的交易对象,此时,是我们财务人员一定要识别出来的,也是该条款一直未修订的原因。



三、资金流不一致的应对



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下的资金流不一致,各方均应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并有效执行,并完善相关交易及付款流程,加强代收行为交易链条的控制及管理,保证资金流、标的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财务上具体建议如下:
1.代收代付行为的,出具委托收款(付款)函或委托代收(付)款协议;如果是三方抹账的,签订三方抹账协议。
2.付款方在转账附言上注明合同签订方名称、表明委托代收或代付的事实情况。
3.业务人员及时与财务人员核实代收代付对象与实际对象的关系,并与对方取得相关委托确认,明确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交易往来频繁,应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将交易记录与付款记录与实际交易方进行确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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