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2004/02/04 14:38:29 字体:
一、贸易企业:

· 境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成立贸易公司,从事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贸易及各类中介、服务等;

· 保税区企业拥有国际贸易权,可直接与境外开展贸易业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贸性公司参与中国国内贸易,非保税区限制;

· 贸易活动不受行业管理限制,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以自由进出,在区内可自由流转;

· 保税区企业允许开展涉证贸易,不受配额、许可证限制;

· 保税区企业可申办普惠制原产地签证,不受有无进出口权的限制。

二、加工贸易:

· 进口自用的设备、零配件、建材、合理数量办公用品、生产用燃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 进口原辅料件保税,无存放期限、数量、品种限制;

· 产品不设内外销比例限制;

· 企业可直接从区外采购原料件,加工增值后报关出口或销往国内市场;

· 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可自行选择按进口原料件或成品状态计价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产品转内销时不补征自进境之日起至报关之日止的进口关税税款利息;

· 区内企业可自由开展加工业务,可以委托区内外企业代加工和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

三、仓储:

· 区内企业可以经营进口货物、转口货物、过境货物、出口货物、转关货物、展览货物等保税仓储业务;

· 货物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 允许区内企业在保税仓库内对货物进行包装、分级、刷贴标签、分装等商业性加工;

· 保税区内既可以存储保税货物,也可以存储非保税货物。

四、展示:

· 在保税区举办展示会手续简单,无需报经国家贸促会批准。

· 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无须交缴关税抵押金;

· 展示时间不受限制;

五、外汇政策:

· 可设立外汇帐户;

· 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 进出口贸易外汇不须核销;

· 贸易项下外汇可根据项目运作需要自由汇往境外,企业年度税后利润经核准自由汇往境外,其中人民币可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 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外开设外汇帐户;

· 区内企业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六、税收政策:

· 所得税:无论内外资企业,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税率一律按15%计征;

·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三资企业实行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

· 区内企业所有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 五年内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 出口退税:利用国内料件加工出口或采购国内设备进区组织生产,料件或设备进区即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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