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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2/12/24 08:54:32 字体: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

  3.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物权法》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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