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03-13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例如,集团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应当在2026年的财务报表主表中列示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过渡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的,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执行日,同一保险合同的计量在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相同,则能够避免上述差异。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参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选择过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