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2026〕13号
颁布时间:2026-06-11 09:33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包括: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各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部分区按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本市应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我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市级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中央与我市按比例分担。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对区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中央与我市按比例分担的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内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他经费要符合我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开支范围。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规定比例分担。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各涉农区财政负担。
4.综合奖补资金由我市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相关支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结合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其中,对审计、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区,减少或暂停分配奖补资金,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决策部署、政策调整,以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现行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两免一补”补助经费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经费 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教委研究确定各区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目标。市教委负责审核各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分配方案,根据我市教育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分担比例,落实区级支出责任。同时,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各区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等,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各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支出合规、管理规范、数据真实、流向明确。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提前下达额度、当年执行情况等,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市教委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区,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免费教科书由市教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我市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市级财政应负担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市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财力困难的区倾斜。要按职责、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区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要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经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区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20〕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2.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
附件1 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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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 ||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公用经费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市对区补助经费分为三部分,一是中央财政按规定基准定额和分担比例下达的补助资金。二是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区财政负担,市对部分区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三是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财政分担部分。具体详见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计算方法: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市级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部分区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市级转移支付资金 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财政分担部分的补助资金。 | |
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基础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市级学校所需资金由市负担;区级学校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予以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课程补助经费(含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生字典) 部分区地方课程市级补助经费。 |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分担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 | ||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 按照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等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 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 ||
综合奖补 | 财政部、教育部对我市落实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因素核定,由我市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且资金支出范围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结合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 ||
备注:分担比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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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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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补助标准 | ||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公用经费补助 | 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小学不低于1300元/年·人、初中不低于1450元/年·人。
继续落实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
取暖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决算数据逐省核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目前,两部核定我市取暖费具体补助标准为120元/年·人。
增加安排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300元/年·人。
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10000元/年·人。 | |
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 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基础标准及循环比例:小学105元/年·人,循环比例为(75% 25%×50%);初中18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80% 20%×50%)。
学生字典补助标准:14元/年·人。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标准按照采购情况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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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1500元/年·人;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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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 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东中部地区1100元/平方米。 | ||
综合奖补 | 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结合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