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06-25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业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步骤作出判断:
一是判断该支出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如果该支出是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该支出应为交易费用。
二是如果该支出不属于交易费用,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
如果支出金额与商业银行业务直接相关(如支出金额与业务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等存在较为直接的关系),通常表明该支出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例如,商业银行作为信用卡、借记卡的发卡行或交易收单行支付给银联等清算机构的相关服务支出、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中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服务支出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再如,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市场业务,按照达成意向的交易笔数或金额计价、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各类交易服务费用,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核算范围。
三是经过上述步骤判定既不属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也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范围的支出,应当属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例如,无论信用卡分期是否办理成功、商业银行均需向外包公司支付的信用卡分期外呼营销支出,属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