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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5:35:5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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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书面形式作出。

6.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依法适用执行和解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在强制执行阶段,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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