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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金钱给付义务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5:37: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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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即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此应当认定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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