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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5:10: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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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冻结

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3.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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