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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解除查封、扣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5:09: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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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1)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2)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3)值得注意的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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