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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财政厅发布《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中级会计证书的发放、补办流程等,各位中级考生请关注。

官方通知划重点如下:
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实行属地化管理。证书发放及补(换)发工作由考生报考的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收到资格证书后,将证书及考生数据信息分发至考生报考的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由各市(州)、各县(市)考试管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发放。
1.现场领取。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办理。本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代领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存档要求。《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合格人员登记表》)随证书同步发放。《合格人员登记表》经由省考办和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共同盖章后存入人事档案。
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初审后,将补(换)证材料报送省考办,由省考办统一提交至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办理。
补领申报材料:(1)持证人员须提交《关于补(换)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函》;(2)《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登记表》;(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信息、姓名信息有误时,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由考生报考的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补办《合格人员登记表》人员信息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考办审核,省考办统一办理。
补领申报材料:(1)《关于申请补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的函》;(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申请补办登记表;(3)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单;(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证书补办。按照人社部证书管理部门要求,证书补发集中办理。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10日前向省考办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二)《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省考办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集中受理一次补办申报,各市(州)、各县(市)级考试管理机构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材料报送。
(一)申请补办证书或登记表的人员,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上可查询到有效信息。
(二)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注:详细通知请到吉林省财政厅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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