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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适用情形有?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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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2 06:02
#税务师#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可能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但由于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租赁物,所以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即出卖人将租赁物的间接占有转移给出租人,而承租人仍然直接占有租赁物,这既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又满足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需求。 其次是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一些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满足其他特定条件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可以先占有使用该标的物。当买受人满足条件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也可能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例如,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约定乙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汽车所有权归乙,在乙付款期间,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使用,当乙付清款项时,通过占有改定,汽车所有权从甲转移至乙,而乙无需再将汽车现实交还给甲,再由甲重新交付给乙。 再者是借用、保管等继续使用关系。当出让人在出让动产所有权后,基于某种原因需要继续使用该动产时,就可以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所有权转移。比如,甲将自己的相机卖给乙,但甲近期还需要使用该相机进行拍摄工作,于是甲和乙达成协议,相机所有权转移给乙,但甲继续占有使用相机一段时间。这样既完成了相机所有权的转移,又不影响甲对相机的使用。 最后是连环交易。在一系列的动产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占有改定的情况。例如,甲将货物卖给乙,乙又打算将货物卖给丙,在甲将货物交付给乙时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乙在未实际取得货物的直接占有时,又与丙达成买卖协议并同样通过占有改定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丙。这种方式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总之
阅读 47
哪些算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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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2 06:02
#税务师#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零售业务的界定是判断纳税人的关键。零售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例如,商场将金银项链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这里的商场就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其次,视同零售业务也会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比如,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某珠宝店为消费者将旧的金戒指翻新改制为新款式,这种情况下该珠宝店就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还有,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也视同零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例如,企业将一批金银首饰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该企业就是消费税纳税人。 此外,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也会成为消费税纳税人。若批发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那么批发单位就需要缴纳消费税。 总之,判断是否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主要看是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是否存在视同零售的情况。无论是商场、珠宝店等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金银首饰的商家,还是在一些特殊业务中视同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阅读 58
老师,您好!请问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是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时间呢还是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
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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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09 14:3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需依据相关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表明,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主借款合同有一次性支付条款,那么应按合同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非按年度配比确认。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为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要是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时间则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96
收藏 9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按什么征收率或税率开?是只能1%、3%征收率还是也能13%税率?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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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7 11:5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通常适用1%或3%的征收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没有特别说明不适用优惠政策,应按1%的征收率计算;若题目明确说明“不考虑优惠政策”或“按3%征收率计算”,则按3%处理。并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过,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13%税率开专票,13%税率一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720
收藏 3
老师,您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分期开票并收款,同时约定可以预收款,并实际也收到了预付款。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的呢?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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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01 11:5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若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若未开具发票,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属于分期收款方式,符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服务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一规定。若合同未明确收款日期,对于预收款部分,根据销售服务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那么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通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提供居间服务,在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服务未提供,但已收到预收款,企业应将此款项作为预收款,在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若按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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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现在A公司借款给B公司,合同约定了本金和年利率,没有具体的利息金额,后面陆续还了部分利息和一点本金,A公司漏申报了利息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B公司一直没有还了,现在A起诉B了,请问现在申报往年漏申报的利息,是以法院判决的利息为准呢还是以往年合同的本金、利率算的为准呢?
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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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24 10: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应以往年合同的本金、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准进行申报。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根据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于利息收入,若合同约定了利率,即便未约定具体利息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率来计算应收利息,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纳税年度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A公司申报往年漏申报的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而非以法院判决的利息为准。同时,A公司还需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68
收藏 2
老师,您好!企业借款给自然人,超过央行贷款利息部分是要纳所得税的吗?增值税不用缴吗?
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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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04 11:5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借款给自然人,超过央行贷款利息部分通常不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超过央行贷款利息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一般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也属于一般借贷关系)有偿借贷通常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借款给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超过央行贷款利息部分的收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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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宿舍建设,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如何规定的。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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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27 12:2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宿舍建设,属于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这是因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转移,离开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链条,若不视同销售,会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企业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不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因为领用自产的材料建造职工宿舍,属于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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