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工资是否计入残保金?
目前,很多企业聘用了退休人员,企业多数希望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给他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给出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这也引发新的问题,退休人员是否纳入残保金的计算依据中呢?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财税(2015)72号和国税函[2006]526号都是要求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那该怎么考虑呢?实操中,各地税务的答复并不相同,我们一起来看看地方税务机关的解答。
一、认为计入
01
北京税务局

02
广东税务局

二、认为不计入
01
天津税务局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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