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异同
企业技术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那么,技术转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异同呢?
一、企业技术转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同点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都包含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企业技术转让增值税和企业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同点
01
享受税收优惠的跨境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的政府部门不同。
增值税:
技术转让合同应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2
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力度不同
增值税: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03
技术转让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不同
增值税: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技术转让是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企业所得税:
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04
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同
增值税: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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