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应税交易和非应税交易的明确规定
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相关条款作出调整,现将最新明确规定梳理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章第五条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章第六条
《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下面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例:某财税事务所,给小微企业免费开财税讲座、免费答疑,面向社会公众不收费,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不管是公益性质的无偿服务,还是非公益的纯无偿服务,只要是提供无偿服务,都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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