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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5/07 09:21:06 字体:

在企业筹建阶段,资本金到位后闲置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或者将闲置资金借出收取利息,一般金额不大,在实务中,这部分利息是否在筹建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存在口径分歧:部分地区认可 “利息收入冲减开办费、筹建期不缴企业所得税”,也有地区要求 “利息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收到当年直接计税”。本文结合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系统解析这一争议问题。



一、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在收到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有此种观点的税务机关,严格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利息收入属于法定应税收入,与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无关。国税函〔2010〕79 号仅规定 “筹建期不认定为亏损年度”,未豁免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

1.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宁夏税务

宁夏税务


3.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4.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

问题内容:

我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第一季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对于这笔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在收到当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有此观点的税务机关认为,依据国税函〔2010〕79 号“筹建期不计算损益”的原则,筹建期无 “收入 / 利润” 概念,利息收入是资本金衍生的附属收益,应冲减同期发生的开办费净额,不单独确认为应税收入。

福建税务

《【2017年汇算清缴】福建国税2017年5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

48.企业处于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税法目前未明确规定,按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冲减筹办费用。若收入大于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因此,企业处于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建议按上述原则冲减当期开办费。

总结:筹建期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争议,本质是 “筹建期损益特殊性”与“应税收入法定性”的理解分歧。总局政策未明确唯一口径,导致实务中 “冲减开办费” 与 “当期计税” 并行。对企业而言,实务中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严格遵循主管税务所口径,避免因口径差异引发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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