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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十大注意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2/03 09:55:11 字体:
年终岁末,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其个人所得税处理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和纳税人关注的核心焦点。从奖金发放形式、计税方式选择,到特殊人群、特殊场景的税务处理,诸多细节均涉及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为帮助大家精准把握实操要点,规避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各地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答复,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的常见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详细解读,供企业和纳税人参考。

一、政策基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税负优化空间。

其中,单独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

需特别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其他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十大注意事项,厘清税务处理误区


(一)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发放的年终奖个税能否适用单独计税?

《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12月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208-20251212)》

5.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几次?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也适用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包括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按年度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参照上述深圳税务答复,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发放的年终奖个税可以适用单独计税。

(二)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的实习生,能否申报年终奖个税?

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的实习生,能否申报年终奖个税?


参照上述大连税务答复,不能。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是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雇员。而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的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因此不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税优惠,也无法申报年终奖个税。

(三)年终奖发放时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汇算清缴时可否改为单独计税

年终奖发放时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汇算清缴时可否改为单独计税?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相关问题答复,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单独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拆分该笔奖金并选择单独计税。需先更正预缴申报。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时,应提前规划计税方式,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最优税负。

(四)年终奖发放时个税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改为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解读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参照上述解读,纳税人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自主选择将其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一规定给予纳税人税负优化的灵活性,纳税人可在汇算清缴时,对比两种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实操中,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可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自主变更计税方式,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纳税额,方便纳税人对比选择。

(五)年终奖分次发放,可否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工资薪金?

《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2年3月)》

16.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来说,如果您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您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六)两处任职从两处取得年终奖,可否分别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3月)》

1、两家任职单位同时给我发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我年度汇算的时候是否都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的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一个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另一处年终奖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上述江苏税务答复,两处任职,从两处取得年终奖,不可以分别按单独计税方式单独计税。只能选择一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法,另一处年终奖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七)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分拆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分拆

(八)年终奖分次发放,可否合并为一次适用单独计税?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12月)》

九、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是否能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计算,于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税款。因此,对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或并入综合所得收入申报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年终奖分次发放应分两种情况处理,核心看发放时间是否在同一月份:

1. 同一月份分次发放:对同一个月内分两笔或多笔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或并入综合所得收入申报个税。

2. 不同月份分次发放:不可合并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不同月份分次取得的奖金,不能合并为一次享受单独计税优惠,需选择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他各次年终奖应与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

(九)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适用单独计税?

《北京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7月)》

1.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计税方法?

答:纳税人在2020年度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单独计税。

纳税人在2020年度汇算时存在从境外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有以下步骤:第一,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中,根据《通知》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将其填入其他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第二,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抵免明细填写功能中,填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计算抵免限额和抵免额,确认本年抵免额后,得出最终的应补或应退税额,提交申报后缴纳补税或申请退税。

(十)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享受免税?

《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5月)》

8.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8〕7号政策享受免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8〕7号规定精神,对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取得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包括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政策精神,北京市税务局明确答复,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已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若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年终奖,则需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语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精准把握政策要点,是规避税务风险、实现税负优化的关键。希望本文的梳理与解读,能为企业财务人员和纳税人提供实用参考,助力大家顺利完成即将到来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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