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因火灾遭受损失收到保险理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但是相关的配套细则文件迟迟未发布,在实务中有些问题就难免出现争议。在近期的财税答疑工作中,有财税会员咨询: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厂房遭遇火灾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理赔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前,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我们看一下具体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个人理解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保险赔付本质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并非被保险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厂房火灾理赔款而言,其用途是弥补企业固定资产毁损带来的损失,符合补偿性属性,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么在增值税法实施后,有什么变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未将保险赔付列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那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就要交增值税了呢?
其实不然,依据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是指有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金融商品转让的行为,而保险理赔款并非企业通过应税交易取得的对价,自然不构成增值税应税收入。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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