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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支持新冠肺炎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二)

颁布时间:2020-02-25 10:48:00.000 发文单位:

云南支持新冠肺炎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二)

 

1.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近期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近期,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1支持防护救治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支持物资供应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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