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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永嘉勇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06号

 

永嘉勇泰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5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5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655号

 

永嘉勇泰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你公司非法取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3份,上述63份发票金额合计:9927056.59元,税额合计:1687599.61元,价税合计:11614656.20元,均已于开票当月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1687599.61元。发票涉及交易未签订购销合同,经查存在资金回流,汇款差额为开票费,你公司行为系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776984.83元处一倍罚款计1776984.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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