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06号
永嘉勇泰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5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5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655号
永嘉勇泰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你公司非法取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3份,上述63份发票金额合计:9927056.59元,税额合计:1687599.61元,价税合计:11614656.20元,均已于开票当月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1687599.61元。发票涉及交易未签订购销合同,经查存在资金回流,汇款差额为开票费,你公司行为系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776984.83元处一倍罚款计1776984.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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