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07号
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5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656号
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5年11月,你公司取得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上述10份发票金额合计:839914.54元,税额合计:142785.46元,价税合计:982700元,均已于2015年11月认证抵扣。合众恒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的进项税额13543.59元于2016年4月25日转出,宜兴市唐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发票的进项税额53470.08元、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的进项税额16869.23元于2016年7月6日转出。经查,未发现你公司与上述四公司间存在资金往来,无货款支付记录。你公司行为属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52753.87元处一倍罚款计152753.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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