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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富鸿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10号

 

温州市富鸿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6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661号

 

温州市富鸿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4307775396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最后申报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有欠税未缴,企业状态为清算,经电话、短信通知及实地查看,均未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12月在没有真实付款记录的情况下,取得芜湖光宏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400162130,发票号码:01299242-01299248),发票金额699720.00元,税额118952.40元,价税合计818672.4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12月30日认证并于所属期2016年12月增值税申报中存在抵扣记录。经检查核对你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个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在上述两个银行的存款账户与芜湖光宏纺织有限公司存在资金交易记录。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2、互动事项联系单;3、瓯海税务出具的《税务登记表》《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6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企业瑞安农商行及瓯海农商行2016.1-2016.12资金交易明细;5、《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98640.5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298640.5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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