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99号
温州海化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33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334号
温州海化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071631045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已于2017年8月17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经实地查看查无下落,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且未履行税收义务,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1)你单位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有向中海外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1份,金额共计837770194.02元,税额共计142420932.93元,价税合计980191126.95元。且系统反映的发票货物名称确实为混合芳烃、二甲苯、异辛烷等化工原料,存在变票的行为。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你单位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海史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1276009-01276011、01349621-01349625、01350301-01350302),上海志榆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01397673-01397702)、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2522288-92522297),金额共计4628616.21元,税额共计509147.79元,价税合计5137764.00元。上述50份发票已分别于2016年7月、2016年8月、2016年9月认证抵扣。经查询你单位基本户2016年度对账单,没有发现与上海史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志榆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信息。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协查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现场笔录》《发票明细》;3、鹿城税务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查询及结果统计》;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三(201607、201608、201609);5、农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486746.8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486746.89元;对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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