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09号
温州市伽和眼镜配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文书》(温税一稽检通一〔2019〕93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温税一稽检通一〔201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温税一稽检通一〔2019〕938号
温州市伽和眼镜配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梅建林、马胜武等人,自2019年10月17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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