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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亚索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16号

 

乐清亚索气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乐国税稽处〔2018〕100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国税稽罚〔2018〕9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乐国税稽处〔2018〕100号)

附件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国税稽罚〔2018〕94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乐国税稽处〔201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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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亚索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MA285KJ00N)

我局(所)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违法;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有关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6102.56元;

2、追缴企业所得税:(18702.81+35897.44)*50%*20%-1870.28=3589.74元

3、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建议对所偷的增值税6102.56元处以1倍罚款,计6102.56元;对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计3589.74*0.5=1794.87元;

上述合计补税9692.3元,合计罚款7897.43元,合计补罚17589.73元。

5、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提请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五月七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8〕94号

 

乐清亚索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MA285KJ00N)

经我局(所)我局于2017年07月13日至2018年03月0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8月因进项抵扣不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帆通过支付2030元开票手续费虚开取得深圳和光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发票明细),合计金额35897.44元,税额6102.56元,价税合计金额42000.00元,取得后已于属期2016年8月报税务机关抵扣。票面金额35897.44元已同期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处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的增值税6102.56元处以1倍罚款,计6102.56元;

(2)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计3589.74*0.5=1794.87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7897.4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897.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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