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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天胜机械配件厂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17号

 

乐清市天胜机械配件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乐国税稽处〔2017〕46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国税稽罚〔2017〕4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乐国税稽处〔2017〕46号)

附件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国税稽罚〔2017〕40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乐国税稽处〔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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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天胜机械配件厂:(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7686974586)

我局(所)于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2月2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发票违法;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追缴增值税8425.46元(天胜配件厂已于2017年03月07日预缴);

2、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建议对所偷增值税罚款一倍,计8425.46元;

以上共计补税8425.46元,罚款8425.46元,合计补罚16850.9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7〕40号

  

乐清市天胜机械配件厂:(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7686974586)

经我局(所)偷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从宁波予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威公司)取得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561.54元,税额8425.46元,价税合计57987元。已于2016年7月份申报抵扣。

上述1份发票是你单位与予威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阿康以支付7.5%的手续费虚开取得。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偷税。你单位有关人员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均记录在案。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所偷的增值税8425.46元处以一倍罚款计8425.4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25.4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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