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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京财会[1994]995号

颁布时间:1994-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外商投资企业、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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