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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失效: 2004.06.30 )

工商标字[1993]241号

颁布时间:1993-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书式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附件: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二十七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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