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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失效]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颁布时间:1995-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出处理意见。

  此复。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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