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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3号

颁布时间:1997-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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