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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67号

颁布时间:2008-03-20 14:06:44.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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