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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失效]

辽地税函[2003]202号

颁布时间:2003-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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