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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失效]

辽国税发[2004]24号

颁布时间:2004-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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