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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

新国税函[2001]144号

颁布时间:2001-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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