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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

新国税函[2001]394号

颁布时间:2001-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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