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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内财税[2002]907号

颁布时间:2002-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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