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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84号

颁布时间:2002-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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