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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新国税进字[1997]44号

颁布时间:1997-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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