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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4]007号

颁布时间:1994-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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