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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

新地税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2002-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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