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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2003-04-09 15:1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可不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这些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提供各项服务,构成了为他公司提供服务,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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