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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2003-04-09 15:1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际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运输各环节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业务活动。但如果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协定或协议规定,由外轮代理公司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可不再对代表机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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