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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承包商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2003-04-09 15:1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这些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如其公司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收入已按我国现有税法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进行了征税处理的,可不再对代表机构进行征税。

  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各种服务外,还向其他公司提供投标,联络咨询等业务,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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