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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

2003-05-03 16:3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摘自《营业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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