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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2003-05-03 16:3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

  1.金融的纳税地点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总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各银行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上述各银行系统总行以下单位,以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受托方未履行代扣义务的,税务机关除向受托方迫缴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外,委托方还应向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4)非金融机构自身直接发生的金融行为应纳的营业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2.保险业的纳税地点

  (1)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保险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对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以下单位,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3)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

  ①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代办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所在地;②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③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的,为初保人所在地。

  (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1.金融的纳税期限

  (1)根据金融业务按季结算的特殊情况,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纳税,即季度终了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对典当业,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纳税,即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纳税,即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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