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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扣缴义务人

2003-05-03 16:3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函发[1995] 669号)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5年10月1日。

  摘自《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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