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税法Ⅰ)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者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疑难问题解答】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和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时如何缴纳的?(税法Ⅱ)
解答:(1)房产投资联营房产税计税规定: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房产税由被投资方计算缴纳;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计税规定: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易错易混辨析】
已获利息倍数中的利息费用(财务与会计)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其中,分子和分母中的“利息费用”是不同的,分子中的利息费用仅仅是指费用化的利息,而分母中的利息则是全部的利息,包括费用化的和资本化的。因为资本化的利息并不会影响到息税前利润的计算,所以从利润总额还原到息税前利润时也就不会涉及到资本化的利息。
链接:
(1)基本获利率=息税前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的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这里的利息费用与已获利息倍数的分子是一样的,均仅是指费用化的利息,不考虑资本化的利息。
(2)利润的概念与关系:
概念:息税前利润:是指未扣除利息和所得税的利润。
税前利润:是指未扣除所得税的利润,即利润总额。
息前税后利润:是指未扣除利息的税后利润。
净利润: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后的利润。
关系:净利润=税前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税率)=息前税后利润-利息×(1-所得税税率)=息税前利润-利息-所得税费用
息前税后利润=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利息)×(1-所得税税率)
【历年考题剖析】
赵某系港口区岳谷中心村村民。因所住房屋已破旧不堪拟大修,遂向区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翻修房屋。区规划局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赵某遂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作出维持区规划局不予批准决定的复议决定。赵某遂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区规划局批准其翻修房屋要求。诉讼期间,区规划局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岳谷中心村规划布局图复印件,该规划布局图由区政府批准和保存。赵某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关于本案法院处理和证据提交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若法院认定赵某的请求成立,判决撤销区规划局不予批准决定,则法院应同时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B.区规划局提交岳谷中心村规划布局图复印件,应加盖区政府印章
C.若法院认定赵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D.赵某提交录像资料应注明制作人、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证据。选项A说法错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点评]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证据”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实验班模拟题(一)综合分析题(一)中进行了考核。
【答疑精华】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税务代理实务)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不需要对外付费,也不需要用工缴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工缴费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国际间劳务贸易,与进料加工相比有如下特点:
(1)来料加工进料时不用付汇,料件进口是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而进料加工是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以及由料件加工而成的成品,其所有权属于外商经营企业通过自己或通过“加工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进料加工业务由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所有权。
(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提供者又是成品的接受者,连在一起的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进料加工则由经营单位以买方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方身份签订出口合同,进口和出口体现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买卖合同。
(4)来料加工的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其交易的经济效果由外商承担盈亏责任,经营企业只按合同要求进行加工,收取工缴费,不负责盈亏。进料加工则是自购料件、自产品、自负盈亏,经营单位要承担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1)自进原料。我方经营单位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我方经营单位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我方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我方经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
进料加工,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来料加工,进口时免征关税,出口时也不征收出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