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物权的优先力(税收相关法律)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如甲与乙订立一电脑买卖合同,但电脑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电脑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电脑与不知情的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电脑交付于丙,则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乙不得以依合同成立在先的债权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电脑。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合同之债的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2)优先受偿权:这里指的是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甲欠乙1万元,欠丙1万元,甲以电视机质押给乙作担保,那么乙就可以就该电视机优先于丙受偿。(3)优先购买权:如甲乙联合盖房,按份共有房屋(共4间、每人2间),甲要出卖房屋,乙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疑难问题解答】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税务代理实务)
1.遵法守规
(1)以税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遵守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3)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2.诚实信用
3.专业胜任
4.尽职尽责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2)忠实代表委托人利益
(3)为委托单位保守秘密
【易错易混辨析】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如何区分?(税法Ⅰ)
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历年考题剖析】
某企业有厂房一栋原值200万元,2009年初对该厂房进行扩建,2009年8月底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增加了房产原值45万元,另外对厂房安装了价值15万元的排水设备并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200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 )元。(税法Ⅱ-单选题-2010年)
A.20640
B.21000
C.21120
D.216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厂房的排水设备,不管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200×(1-20%)×1.2%/12×8×10000+(200+45+15)×(1-20%)×1.2%/12×4×10000=21120(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5章“房产税的计算”知识点。但是隐含的考点是房产原值如何确定,也就是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所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整个房产税计算的核心,要重点掌握。正保会计网校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模拟试题(三)实验、精品班单项选择第32题、2010年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税法(Ⅱ)》第5章同步系统训练单项选择第18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处理(财务与会计)
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况,以上8中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提示: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一判断是否增值,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具体分析如下:
判断是否增值,若增值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