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税收相关法律)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申请人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为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里的60日就是一般复议期限。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就是特殊复议期限。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疑难问题解答】
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税务代理实务)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再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前规划,设计安排。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却想方设法向少缴税款,则不是税收筹划。
目的性即是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易错易混辨析】
转让非专利技术与提供无所有权技术行为的区分(税法Ⅰ)
转让非专利技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非专利技术是相对于专利技术而言,非专利技术的所有者,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靠自身保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能建立在社会和他人还没有掌握其技术诀窍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人需要该项技术时,只有向该项技术的所有者购买。这时,该项技术的所有者才有转让的市场,方能体现出拥有的权利。而一旦该项技术诀窍已被社会普遍掌握,就不会再有人来购买该项技术,也就失去了转让的市场,进而自然丧失了所谓权利。如祖传秘方,在没有公开前,医院、诊所会购买该项配方。就体现出拥有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一旦在社会公开,原拥有者自然就不存在任何权利了。
对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税法Ⅱ-单选题-2010年)
A.某人将自己一套闲置的住房出售
B.某人将个人的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子女
C.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作价入股进行对外投资
D.某企业通过残疾人联合会将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当地一家福利企业
答案:C
解析: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A选项不符合题意;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免征土地增值税,B选项不符合题意;通过社会团体捐赠房产给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免征土地增值税,D选项是免税的,不符合题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作价入股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C选项是依法征税的,符合题意。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3章“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普通班单项选择第25题、2010年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税法(Ⅱ)》第3章同步系统训练单项选择第4题和第5题、2010年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税法(Ⅱ)》全真模拟试题(二)多项选择第57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财务与会计)
对于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是可以全额计提准备,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对下列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